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艾芸,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余艾芸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木下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艾芸、上诉人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气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0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艾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劳动合同》、《就业规则》等均未明确工资数额。松下电气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向我支付2002年10月至2021年7月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未以我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总额(不含浮动绩效)为基数核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2021年8月6日,我再次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求:要求松下电气公司向我支付退休前两个月的延时加班费差额和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021年8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958号调解书,证明松下电气公司认可了未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三、2010年9月之前,工资清单是松下电气公司统一下发的工资清单;2010年10月1日起,松下电气公司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即2010年9月(考勤日期)及之后月份的工资清单实行了电子化,按松下电气公司要求,我需登录公司的指定系统,自助查询月度工资清单并打印留存,我提供的工资清单是按松下电气公司统一要求打印留存的,均是原始工资清单记录。
松下电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余艾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余艾芸主张2002年10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的加班费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二、虽然余艾芸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工资条等证据原件,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工资差额的事实,且余艾芸在职期间也从未就加班工资存在差额的情况提出任何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我公司无需向余艾芸支付2002年10月至2010年8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工资差额7918.81元。三、根据我公司已经向余艾芸进行公示告知的《工资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A)按月计酬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核算......。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公司依据余艾芸已经签字确认的《工资制度》的规定,以余艾芸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该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我公司已经向余艾芸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存在加班费差额的问题。
余艾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松下电气公司向余艾芸支付2002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8767.73元;2.松下电气公司向余艾芸支付2002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61191.6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松下电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余艾芸于1994年入职松下电气公司,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余艾芸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余艾芸的工作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2021年7月22日,余艾芸从松下电气公司退休,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
2021年6月2日,余艾芸到京开劳人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松下电气公司向余艾芸支付2002年10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1197元;2.松下电气公司向余艾芸支付2002年10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80642元。2021年7月26日,京开劳人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230号裁决书(对松下电气公司为终局裁决),裁决:一、松下电气公司向余艾芸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2429.27元;二、松下电气公司向余艾芸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9450.38元;三、驳回余艾芸的其他申请请求。松下电气公司不同意京开劳人仲委上述裁决书的裁决,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余艾芸同意上述裁决书中的第一项裁决和第二项裁决,不同意第三项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为证明其延时加班情况和休息日加班情况,以及松下电气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余艾芸提交了工资清单原件(2002年10月、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2005年10月、2005年11月、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2007年9月、2007年10月、2007年12月、2008年1月、2008年6月、2008年9月、2008年10月、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考勤信息表截图(无原件)、工资单截图(无原件)、工资条截图、自制的加班工资差额明细等证据。其中,工资清单原件中载明了余艾芸的月工资构成(其中,2004年12月及此前的经常性、固定性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和附加工资;2005年10月及此后的经常性、固定性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职级工资)、延时加班时间、休息日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数额等信息。松下电气公司对工资清单原件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余艾芸同意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230号裁决书(对松下电气公司为终局裁决)中的第一项裁决和第二项裁决。虽然松下电气公司表示不同意上述裁决,但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故应视为松下电气公司同意上述裁决。据此,法院对上述裁决书中的第一项裁决和第二项裁决予以确认。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余艾芸系在其与松下电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对后者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后者支付本案诉讼请求所涉的加班工资差额,而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余艾芸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据此,对松下电气公司关于余艾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余艾芸主张松下电气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02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故余艾芸应就其存在相应的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松下电气公司认可余艾芸提交的工资清单原件的真实性,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余艾芸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不能提供原件,或为其自行制作,松下电气公司对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余艾芸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工资清单原件中所载明的余艾芸在相应月份的月工资构成中经常性、固定性项目的数额、余艾芸的延时加班时间和休息日加班时间,以及松下电气公司向余艾芸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进行核算,可以认定松下电气公司在2002年10月、2003年5月至2003年8月、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2005年10月、2005年11月、2006年1月、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2007年9月、2007年10月、2007年12月、2008年1月、2008年6月、2008年9月、2008年10月、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未足额支付余艾芸延时加班工资和/或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情况,故对余艾芸关于要求松下电气公司支付相应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松下电气公司不存在拖欠余艾芸2003年9月、2006年2月、2006年11月、2010年4月和2010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情况,且余艾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相应期间存在延时加班事实和休息日加班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余艾芸关于要求松下电气公司支付其他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艾芸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2429.27元;二、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艾芸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9450.38元;三、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艾芸支付2002年10月、2003年5月至2003年8月、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2005年10月、2005年11月、2006年1月、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2007年9月、2007年10月、2007年12月、2008年1月、2008年6月、2008年9月、2008年10月、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918.81元;四、驳回余艾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余艾芸提交松下电气公司工资制度(2010年10月修订版)首页,证明其2010年9月之后的工资明细通过公司内网终端查询,其提交的2010年9月之后的工资明细系通过松下电气公司内网打印留存的,均是原始工资清单记录。松下电气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余艾芸系在其与松下电气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松下电气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松下电气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余艾芸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松下电气公司上诉主张余艾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余艾芸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余艾芸同意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230号裁决书(对松下电气公司为终局裁决)中的第一项裁决和第二项裁决,松下电气公司虽表示不同意上述裁决,但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亦未在一审阶段提起相应诉讼请求,应视为松下电气公司同意上述裁决,现松下电气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本案中,余艾芸主张松下电气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02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故余艾芸应就其存在相应的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余艾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部分日期工资清单原件、考勤信息表截图(无原件)、工资单截图(无原件)、工资条截图、自制的加班工资差额明细等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工资清单原件认定松下电气公司在2002年10月、2003年5月至2003年8月、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2005年10月、2005年11月、2006年1月、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2007年7月、2007年9月、2007年10月、2007年12月、2008年1月、2008年6月、2008年9月、2008年10月、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存在未足额支付余艾芸延时加班工资和/或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情况,并判决松下电气公司支付余艾芸相应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松下电气公司一审认可余艾芸提交的工资清单原件的真实性,现上诉主张其公司按照余艾芸基本工资为加班基数已足额支付余艾芸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余艾芸其他日期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情况,余艾芸或未能提供原件,或为其自行制作,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无原件的工资单、考勤表系通过松下电气公司内部系统打印取得,且松下电气公司对无原件的工资单、考勤表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未支持余艾芸关于要求松下电气公司支付其他日期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余艾芸、松下电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艾芸、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史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郝晓飞
书 记 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