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与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2163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大瀧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晖,女,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人事部长。
原告**诉被告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宝,被告松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张明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松下电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9193.33元;2.松下电器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款7075元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报销款4076元,共计11151元;3.松下电器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工资33813.88元;4.松下电器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年金保险金137687.65元;5.本案诉讼费由松下公司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松下电器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报销款4076元;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3.松下电器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差额4537.9元。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开发区仲裁委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135号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
松下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职期间,故意提供虚假出租车票据,通过报销的方式从公司获得不当得利,近一年的时间,累计报销139笔出租车票据合计11201元,其中122笔是虚假票据,金额1039元,已报销108笔出租车票据,金额9238元,虚假发票占比88%,金额占比92%,核实**提供虚假发票存在的连号、车证不符、无此车、票面金额高于实际金额的事实,均属于虚假发票。为此,**的行为严重违反松下公司的规章制度,松下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与**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款及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报销款,虽松下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但属于一裁终局,松下公司已经按照仲裁结果支付裁决款,**主张的其他报销款,无依据,应予驳回。关于工资,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办理离职交接属于法定义务,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松下公司并未因为**的严重违纪区别对待,已经支付五月份劳务费,除此之外,工资已经按照仲裁结果履行完毕。关于商业保险金,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规章制度,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不享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利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7日,**向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松下电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9193.33元;2.松下电器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款7075元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报销款4076元,共计11151元;3.松下电器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工资33813.88元;4.松下电器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年金保险金137687.65元。2020年9月16日,开发区仲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135号裁决书,裁决:1.松下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款7075元;2.松下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5403.18元;3.驳回**的第四项仲裁申请;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对松下公司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松下公司已经按照裁决结果支付裁决款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为证明**的各项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证明**与松下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同时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与松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松下公司自2001年1月开始为**缴纳社会保险。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目的,主张该份记录不完整,松下公司自2000年7月起为**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信用报告,证明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变更名下为松下公司。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4-5.工资单、银行流水,证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工资基数为15979.83元。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提交的工资单不完整,**的发薪日为每月15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830.75元,工资计算结点为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但**提供的工资单显示的时间为发薪月而非计薪月。
6.关于**违纪处罚的决定,证明2020年5月14日,**收到松下公司发送的关于**违纪处罚的决定。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2020年4月30日,松下公司将该处罚决定当面送达**,虽然**拒绝签收但已知晓决定书的内容。同时亦于当天通过电子邮箱向**送达,**存在严重违纪,松下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7.通知书,证明2020年5月14日,**收到松下公司的通知书,因**违反就业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87项规定,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公司损失9238元。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该份证据足以证明松下公司解除程序合法。
8.照片,证明松下公司将《给予**违纪处罚的决定》在职工食堂公示。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并未公示。
9-10.现场录音光盘及录音文稿,证明**与照明事业部长马建谈话录音,证明马建同意支付报销款,2020年5月7日后无法登陆考勤系统,但**正常出勤,请假通过微信等方式。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录音内容不完整,且时间在离职之后,属于私人聊天。
11.说明,证明**尚有11151元未报销,加藤部长已经签章。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属于**个人书写,同时已经按照裁决结果支付7075元。
12.账单,证明**2017年垫付客户住宿费账单,与证据7-8中的客户名称相互印证。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与松下公司无关。
1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2020年5月15日起,**正常出勤交接工作,但无法登陆考勤系统,通过微信向蔡新田课长请假。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聊天记录发生在解除之后,与本案无关。
14.保险单,证明松下公司为**缴纳国泰永泰团队年金保险,至今未兑现。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该账户信息没有任何印章,无法确认真实性,属于商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5.核查票面信息情况,证明对提交的108张出租车票据,**经多次拨打北京市交委会电话(12328)核实票面信息,其中一次的核实结果为38张票面信息与松下公司核查的结果不一致,且每次拨打12328核查,得到的验证结果多有不一致的现象,该部门对此现象并未给予正面回复,进一步说明,通过验证车号与证号是否一致的方法并不是检验票据真伪的有效方法,经查询,3张已经被刮开密码图层的票据为真实票据,分别发票序号59、60、61,意思是松下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该三张发票刮开密码后验证为真票,又以票面信息不符为由继续核查。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通过完成提供的查询信息,显示没有查到信息,车号、证号不一致等情形足以证明**提供虚假出租车票据。
16.证明,证明发票序号28-29,完成实际乘坐地点为北京盛世公司启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无此公司或无法检索。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与本案无关。
17.百度地图截图,证明发票序号115,清尚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非东城区。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松下公司认为打车信息的金额与实际并不吻合,存在提供虚假出租车发票的事实。
18.百度地图截图,证明松下公司查询的起始地点与**实际乘车地点不一致,**乘车起点为京东植物工厂,松下公司查询的起点为京东集团总部。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松下公司认为打车信息的金额与实际并不吻合,存在提供虚假出租车发票的事实。
19.百度地图截图,证明松下公司查询的起始地点与**实际乘车地点不一致,**乘车起点为利星行中心(在东四环路),松下公司查询的起点为东四环路。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松下公司认为打车信息的金额与实际并不吻合,存在提供虚假出租车发票的事实。
20.百度地图截图,证明该发票是蔡新田课长报销,**并未实际乘坐,蔡新田课长实际乘坐路线自住址(朝阳区爱这城二期-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华堂商场)至卢沟桥附近,因蔡新田课长不记得具体地点,只是称卢沟桥附近,所以报销地点写南四环,查询到报销时与松下公司查询的路线与实际乘坐路线不一致。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松下公司认为打车信息的金额与实际并不吻合,存在提供虚假出租车发票的事实。
21.百度地图截图,证明松下公司查询的起始地点与**实际乘车地点不一致,**乘车起点为利星行(东四环路),松下公司查询的起点为东四环路。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松下公司认为打车信息的金额与实际并不吻合,存在提供虚假出租车发票的事实。
22.百度地图截图,证明该发票是蔡新田课长报销,**并未实际乘坐,蔡新田课长实际乘坐路线自卢沟桥附近至住址,查询到报销时与松下公司查询的路线与实际乘坐路线不一致。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松下公司认为打车信息的金额与实际并不吻合,存在提供虚假出租车发票的事实。
2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松下公司未履行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在解除合同之后补的回函。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系私人聊天与本案无关。
2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美术馆投影灯项目中,垫付报销款4076元。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系私人聊天与本案无关。
25.社保补缴记录,证明解除合同后,松下公司为**补缴2000年8月至12月社保,双方自2000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在松下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0年7月。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实际补缴时间为2000年12月,说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6.录音材料,证明2020年5月14日,**与松下公司人事课长李慧娟、工会主席丁光智谈话,被告知查询票面信息真伪电话为12328,松下公司认可查询票面信息的方式为拨打12328。**拨打12328,被告知查询出租车发票的方式为刮开涂层,验证发票真伪的前提是刮开涂层;**的工作年限自2000年起连续计算,**与负责报销的张维确认,待报销发票存在问题随即返回,但松下公司2020年才开始核查2018年报销的发票;12328告知**,出租车计费标准=基价13元(3公里)+每公里2.3元(3-15公里)+每公里3.45元(15公里以上部分)+燃油附加税1元+等候费用;存在一张发票不同查询结果的现象,核查车号与证号的票面信息是否一致,不是认定发票真实有效的方式。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未提供书面录音文字,同时在录音中明确告知车证不符、无此车等情况,足以说明**存在虚假报销。
27.笔记文本,证明**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2日多次拨打12328,核查发票问题,但存在一张发票不同查询结果的现象,核查车号与证号的票面信息是否一致,不是认定发票真实有效的方式。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属于个人书写,通过内容可以印证**提供虚假发票的事实。
28.交接明细表,证明**2020年5月正常提供劳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双方劳动关系2020年4月30日解除,交接手续属于法定义务,在此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
29.说明,证明**尚有11151元报销款未报销,加藤部长已签章,蔡新田已经签字。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与证据11一致,只是多了一个签名,属于仲裁之后补签。说明中,蔡新田签字确认,2017年美术馆项目,**垫付餐费及住所费共计4076元。
30.检索表,证明**提交的发票中有3张刮开涂层,松下公司并未实际查询真伪,对于刮开的3张,已经查询到为真票。松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核对结果多为无,表明车辆不存在,认为票据存在虚假。
31.仲裁笔录,证明松下公司认可2020年4月工资应发数额。松下公司认可真实性,主张松下公司认可工资数额为12871元,**主张的金额为12972.03元。核查仲裁笔录笔2页,**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3.请求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工资6726.18元。第四页,**称:4月份工资于2020年4月14日发放了3734.03元,相对于3月份少发了6022.5元……5月1日-27日少发了703.68元……
为证明松下公司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证明**与松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应当学习并遵守松下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存在违反劳动制度的情形。
2.出租车票据,证明**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故意提交虚假出租车车牌,通过报销形式从松下公司获得不当得利。在上述期间,**累计报销108笔出租车票据,存在连号、车证不符、无车辆等情形,经核实属于虚假发票,涉及金额高达9238元,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松下公司属于合法解除。**认可出租车票据复印件的真实性,但对松下公司主张的虚假发票,不认可,经向北京市交委会12328咨询答复称出租车发票真伪验证唯一方式为刮卡发票密码图层验证,票面显示车号与证号不是验证真伪的有效方式,针对松下公司提交的出租车票据,核实38张票据信息与松下公司核实不一致,同时存在多次拨打12328查询车号与证号是否一致的核查结果也存在不一致情形,该部门对此并未给予正面回复,也进一步说明验证车号与证号并不是验证车牌真伪的有效方式。
3.发票核对明细表,证明**提交的发票存在连号、车证不符、无车辆等情形,经核实属于虚假发票。**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经核查至少有38张发票,核查的信息与松下公司核查的不一致,经查询,3张被刮开涂层的发票为真票,存在发票金额低于查询结果的情形,存在车费计算错误的情况,存在实际乘车地点并未存在的情况。
4.发票连号对比,证明**提供的出租车票据中诸多连号的发票且属于同一出租车公司,完全违背常理,存在提供虚假发票进行报销的事实。**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票的票面信息并不能证明发票的真伪且实际不存在连号的问题。
5.路线查询信息,证明**提供的路线,打车所需费用远远高于通过软件测评的金额,存在虚假报销的事实。**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方证据相佐证,松下公司查询的情形与实际并不一致。
6.面谈记录表,证明松下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26日与**就虚假发票事宜进行面谈,双方对话可看出,**存在利用出租车票据进行虚假报销的客观事实。**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面谈记录并未显示**认可虚假发票的事情,同时根据面谈记录的时间,可以看到2020年1月才与**面谈2018年10月的报销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只是松下公司违法解除的借口。
7.会议签到表,证明松下公司在调查、处理**严重违纪的事实已广泛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使会议签到表为真实,但从会议内容看,两次会议未形成一致意见,马建部长了解具体业务涉及地点但是会议中并未提出异议,马建部长也在京东项目的工作群中,了解京东项目的实际项目地点。
8.就业规则,证明**提供虚假车票进行报销的行为,严重违反就业规则第二章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第七章第二节第87条“16.生产、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虚报产量或隐瞒质量问题,或故意使用虚假发票,违反公司报销管理制度”等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松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主张制定未经民主程序,未向职工及组织学习,不应作为处罚依据。
9.学习签收记录,证明**已经参加松下公司组织的制度培训学习,完全理解并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已经履行了公示告知程序。**不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主张签收表中明确2018年8月收到下发就业规则,但存在部分员工在2018年7月签字的情形,对文件制作的真实性持疑。
10.违纪处罚决定,证明**存在严重违纪,将相关处理决定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不认可真实性、证明目的,该文件系松下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证明**提交的为虚假发票。
11-12.解除通知工会函、工会回执,证明**存在严重违纪,松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告知并征求工会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主张文件打印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但不能证明松下公司在与**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按照其主张的就业规则通知工会,解除程序不合法。
13.违纪处罚的决定,证明**存在严重违纪,松下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提供虚假发票,属于违法解除。核查处罚决定载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累计条报销139笔出租车车费,金额合计11201元。其中122笔是不合规发票,金额10349元,已报销108笔,金额9238元,不合规发票占比88%,金额占比92%,不合规发票经财务人员调查确认是“无此车”或“车证不符”,公司在2020年3月期间,对于不合规发票进行了二次调查,对报销信息中的起始地点、公里数和金额进行对比,发现**本人提供的票据金额高于实际金额。综上所述,出租车费票面信息不真实,为虚假发票,不合规占比高,属于故意行为。根据公司《就业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87项以下条款:
第12条,因本人故意或严重过失,使公司受到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经济损失,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16条,生产、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数据,虚报产量或隐瞒质量问题,或故意使用虚假发票,违反公司报销管理制度。
公司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9238元。
14.材料签收登记表,证明松下公司已向**送达相关解除文件,程序合法。**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主张签署文件当天仅收到了松下公司主张的部分有问题的发票,且经**查询,发票均属真实发票。核查领取材料登记表显示,**于2020年5月14日领取了包括违纪处罚决定复印件在内的相关文件。
15.工资支付明细,证明松下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20年4月工资及5月劳务费,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830.75元。**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收到了松下公司所述的金额,但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
16.补充养老保险规定,证明松下公司虽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但员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养老保险利益,因此**不享有养老保险金利益,且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不存在违反就业规则的情形,松下公司应向**发放该分红型年金保险。
17.投保承诺书,证明**知晓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该规定,**不享受养老保险金利益。**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不存在违反就业规则的情形,松下公司应向**发放该分红型年金保险。
18.会议记录,证明松下公司给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及相关制度已经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由于**不存在违反就业规则的情况,松下公司应发放分红型年金保险金。
19.银行回单,证明已经按照仲裁结果履行。**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松下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应发工资金额12972.03元,以及松下公司认可**提交的虚假发票金额,至今仍拖欠4月份工资,**按照履行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
20.就业规则征询意见的通知、公示通知、修订意见稿的回复,证明就业规则经过了民主程序。**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主张系单方制作,无法核实实际时间。且根据征询意见的通知显示,通过公司OA公告通知中,以电子版的形式公示,及公告栏粘贴的形式公示,但**均未见到公示。
21.邮件截图,证明松下公司2020年4月30日16时4分向**的工作邮箱wangcheng03@panosonic.com发送处罚决定,邮箱是公司邮箱发送,邮箱**离职后就不能用了,2020年5月6日对**的工作电脑做了停用,2020年5月14日交接工作,做了恢复使用,2020年5月22日彻底停用了邮箱及电脑,2020年5月15日当面送达,邮箱送达未显示是否已读。**认可邮箱为其工作邮箱,但否认收到邮件,主张2020年4月30日下班时间为16:30,工作电脑不能带回家使用。
本院当庭拨打蔡新田电话,蔡新田称**提交的文件系蔡新田签署,具体时间记不清,2017年的时候,蔡新田是**的领导,**确实存在报销款未报销。**对蔡新田所称认可,松下公司主张二人系上下级,且是好朋友,根据证据中显示还需要加藤部长签字。
**申请对松下公司提交的就业规则(2018年度新版)学习、签收记录第一行**签字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2021年5月31日,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京民司鉴[2021]文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检材上**签名与样本上**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认可鉴定结果,松下公司对鉴定结果不认可,主张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就业规则,即使不是**签字,**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知晓相应的规章制度,履行了告知义务。
关于**的入职时间,**主张为2000年7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松下公司主张为2000年7月17日。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张为2020年5月15日,被松下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松下公司主张2020年4月30日,因**提供虚假发票进行报销,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解除,发送邮件,后于2020年5月15日当面送达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与松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双方均认可松下公司已经按照仲裁结果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款7075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5403.18元,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依据《给予**违纪处罚的决定》,松下公司依据《就业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87项第12条及第16条即:“第12条,因本人故意或严重过失,使公司受到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经济损失,并酌情赔偿损失;第16条,生产、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数据,虚报产量或隐瞒质量问题,或故意使用虚假发票,违反公司报销管理制度”与**解除劳动关系,就上述就业规则的送达,松下公司提交的签收记录并非**签字,松下公司未举证证明进行了有效送达,故本院对松下公司依据该制度与**解除劳动关系,欠缺依据,本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松下公司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关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报销款,双方均认可蔡新田系**的上级领导,经与蔡新田联系,蔡新田确认上述期间未付报销款金额为4076元,本院确认松下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报销款4076元。
关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仲裁期间查明的事实,对**提交的金额为1323元的连号发票予以扣减,依据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年6月8日发布,以下简称2013年3号公告)规定:“……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方位措施保持不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卷式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1998]509号,以下简称509号文件)规定“……一、出租汽车卷式发票,每卷100张,每张票长13.3cm,宽4.4cm,票面印有单位、电话、车号、证号、日期、上车、下车、单价、里程、等候、状态、金额等内容……”。虽509号文件已于2014年1月30日废止,但在2013年第3号公告发布时509号文件是有效的,同时2013年第3号公告现行有效,出租车发票的规格任然是每卷100张,**的报销出租车发票中,存在相差不超过100个号数的号段内,3张发票由3辆不同号牌的车出具,因为出租车票每卷100张,所以相差不超过100个数的号段内3张发票由3辆不同号牌的车出具情形理论上是不可能的。经本院核查松下公司提交的涉及连号的典型车票统计表,表格中存在的发票确实存在多组问题发票,现**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仲裁在**2020年4月工资扣减1323元的金额并无不当,此外,根据**在仲裁期间的陈述“4月份工资于2020年4月14日发放了3734.03元,相对于3月份少发了6022.5元……5月1日-27日少发了703.68元……”,经本院核算**主张的期间,仲裁支持的工资差额并不高于本院核算,并不存在其他工资差额,故对**主张的其他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年金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88263.2元;
二、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报销款4076元;
三、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款7075元(已履行);
四、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工资5403.18元(已履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鉴定费4300元,由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京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