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与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民初1385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师,女,1987年7月10日,汉族,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
被告: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丸山英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晖,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松下电器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人事课长,住通州区土坝胡同1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松下电气公司恢复**总务施设课课长工作岗位;2、诉讼费松下电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入职松下电气公司,至今已工作23年,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开始任施设动力课课长职务,2016年施设动力课与总务课合并为总务施设课,**担任总务施设课课长,同时自2000年起**还任松下电气公司工会副主席至今。2017年5月、6月间,**因履行公司工会职务与松下电气公司发生矛盾。2018年4月,松下电气公司给**降职降薪,并解除了**总务施设课课长职务,至今未安排实质性工作岗位。**多次与松下电气公司交涉未果后,于2018年5月21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开发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为松下电气公司总务施设课课长兼工会副主席,松下电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擅自对其打击报复并解除其职务,松下电气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松下电气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请求,**要求恢复职位属于具体行为,涉及企业管理问题,此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松下电气公司职务等级制度规定,总务施设课课长一职,实行一年一聘,聘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并向受聘员工颁发聘书,**被聘为总务施设课课长一职的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聘期期满后,松下电气公司未聘任**继续担任总务施设课课长一职,安排其在本部门担任其他相同等级职务,总务施设课课长一职已经另聘他人,没有恢复可能,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要求松下电气公司恢复其总务施设课课长工作岗位属于具体行为,涉及企业管理问题,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皓宇
书记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