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富达自动门技术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6490号
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忠,总经理。
被告: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同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九山英治,董事长。
被告:***富达自动门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建明南路**号6-1-502。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被告:李智,男,汉族,河北省***市长安区2。
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富达自动门技术服务中心、***、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