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5444号
原告湖北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尊品益康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92元,由原告湖北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书记员*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