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年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35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万年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湖北万年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万年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万年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万年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6980.15元,实际冻结并扣划金额268395.1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将案款263140.11元退返给申请执行人,并收取执行费52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
终结本院(2015)****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湖北万年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的赔偿款人民币93840.0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的人民币93840.04元的给付义务。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氢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