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5民初539号
原告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昌泰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湖北昌泰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 余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