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4民初9225号 原告: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兢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任 骏 书 记 员 纪 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