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4民初9225号
原告: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兢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任 骏
书 记 员
纪 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