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汉金天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星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47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武汉金天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71391521T)。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星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464929U)。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星。
被告: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78275342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金天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星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宸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请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