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财保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以北,青年路以东欣江悦景E幢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958494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红,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623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的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其银行账户的存款被裁定冻结后提供了价值相当的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其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冻结金额为699408.01元),符合法律规定,该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冻结金额为699408.01元)。
案件申请费4017元,由福建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