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
委托代理人秦建文,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燊(LEEFOOKSUN。
委托代理人成谦,律师。
上诉人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坤国贸公司)因与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21日,新钶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暂定),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2007年6月5日,裕坤国贸公司(甲方)与新钶公司(乙方)签订《裕坤国贸广场D栋(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设备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裕坤国贸广场D栋(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设备的供货事宜达成约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1.项目概况……2.乙方承担工作内容:2.1按甲方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施工设计、选配满足甲方要求的设备及数量;2.2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2.3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智能化系统工程穿线缆。2.4按规范要求提供有关竣工、验收资料。2.5提供本合同内相关的弱电系统管、槽敷设施工图,并对管、槽敷设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协调。2.6对本合同2.5涉及的管、槽进行验收。3.合同价款:3.1本合同总价:计人民币伍佰叁拾肆万叁仟元整(RMB5343000.00元);详见附件一:裕坤国贸广场D栋(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系统工程设备供应报价清单。3.2智能化系统工程线缆部分为固定单价,单价以附件报价清单内的线缆单价为准,数量由甲方、乙方根据现场实际使用量共同确定。数量乘以单价为最终合价。3.3本项目弱电系统涉及到的所有桥架、穿线管由甲方负责供应。4.设备交货期……5.产品质量: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6.设备验收:乙方在设备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及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否则,乙方则视同已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双方协商解决。7.付款方式: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7.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伍拾叁万肆仟叁佰元整(RMB534300.00元);7.2设备进度款: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书面报告已进场设备清单及总金额,甲方须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场设备(含线缆)总金额的50%作为当月进度款。7.3设备进度款: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书面报告已完成安装设备的清单及总金额,甲方须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安装设备总价的25%进度款。7.4本工程通过甲方组织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10%进度款;7.5本合同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后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7.6因甲方要求或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总价增减,视为合同总价的调整,甲方向乙方所支付款项以最新的、经调整的合同总价为基准。8.设计变更……9.相关部门验收:乙方在系统调试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否则乙方视为验收合格。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双方协商解决。10.保修期:10.1乙方提供系统设备的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从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10.2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的缺陷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系统故障……11.违约责任:11.1……11.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付款,逾期7天(含7天)以内,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7天以上的按每天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同日,裕坤国贸公司(甲方)与新钶公司(乙方)签订《裕坤国贸广场D栋(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裕坤国贸广场D栋(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施工事宜达成约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1.项目概况……2.乙方承担工作内容:2.1提供满足甲方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的智能化系统设计;2.2提供上述2.1设计的所有智能化系统的线缆敷设、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开通;2.3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智能化系统的维修服务;2.4负责整个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做好与其它相关专业(土建、机电、装修等)之间的配合工作;2.5保证工程质量,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相关部门验收。2.6提供本合同内相关的弱电系统管、槽敷设施工图,并对管、槽敷设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协调。2.7对本合同2.6涉及的管、槽进行验收。3.合同价款:3.1本合同总价:计人民币捌拾伍万柒仟元整(RMB857000.00);详见附件一:裕坤国贸广场D栋(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报价清单。3.2智能化系统工程线缆部分为固定单价,单价以附件报价清单内的线缆单价为准,数量由甲方、乙方根据现场实际使用量共同确定。数量乘以单价为最终合价。3.3本项目弱电系统涉及到的所有桥架、穿线管的安装、敷设由甲方负责。4.付款方式: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4.1预付款:本合同签定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捌万伍仟柒佰元整(RMB85700.00元);4.2安装服务进度款: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书面报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总金额,甲方须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总金额的70%作为当月进度款。4.3本工程通过甲方组织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15%进度款;4.4本合同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后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5.工程质量:5.1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5.2乙方确保本工程为合格工程,能够通过有关部门验收。6.设计变更……7.技术服务及施工管理……8.相关部门验收:乙方在系统调试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否则乙方视为验收合格。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双方协商解决。9.保修:乙方提供系统的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从智能化系统通过甲方组织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的缺陷而造成的系统故障……10.技术资料与培训:10.1乙方应于调试验收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竣工图以及所有系统操作手册和电子文档,包括所有最终的技术描述和图纸,按规范提供有关竣工验收资料;10.2乙方将免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2次所有智能化系统的技术与操作培训,培训地点在项目现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10.3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软件、硬件、操作及基本维护,具体内容由乙方于培训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11.违约责任:11.1……11.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付款,逾期7天(含7天)以内,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7天以上按每天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设备供货合同和施工合同共同的附件《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建筑智能化系统投标书(商务标)》包括:弱电系统按招标要求报价总表、综合布线系统报价表、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报价表、楼宇自控系统报价表、综合安保系统报价表、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报价表、无线对讲系统报价表、酒店信息发布系统报价表、机房工程系统报价表、多媒体会议系统报价表。其中,各系统报价表分别载明该系统的设备材料名称、设备材料费、安装调试费、工程税金和总造价,报价总表载明弱电系统总报价总计6606879元、优惠价6200000元。
合同签订后,新钶公司向裕坤国贸公司交付了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的设备并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裕坤国贸公司要求增加部分设备及施工,新钶公司通过工作联系单要求裕坤国贸公司对增加内容及其报价进行审核,裕坤国贸公司的总经理刘宇在工作联系单的审核意见栏书写意见并签名,部分工作联系单还加盖了裕坤国贸公司工程部的印章。
2008年3月25日,新钶公司编制喜来登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包括智能建筑工程概况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设备材料汇总表、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表、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子系统(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系统(子分部)检测记录表、系统试运行记录、强制措施条文检测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资料审查等。2008年3月25日,建设单位负责人在上述资料的建设单位栏签名并加盖裕坤国贸公司工程部印章;2008年3月26日,监理工程师在上述资料的监理单位栏签名并加盖常熟市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监理部二组印章;确认包括喜来登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材料检测合格、安装施工符合要求、各子系统运行正常、资料齐备符合要求。上述资料均经常熟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备案。
2008年5月22日,新钶公司向裕坤国贸公司移交喜来登酒店的综合布线系统、CCTV电视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卫星电视系统、机房UPS系统、门禁系统、无线对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各系统对应的工程移交单均载明:线路标识施工:合格,设备性能、使用效果:符合要求。2008年5月22日,裘勤言分别在各系统对应的工程移交单尾部“管理公司: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栏签名。2008年5月23日,刘振渊分别在各系统对应的工程移交单尾部“接收方: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栏签名并加盖裕坤国贸公司工程部印章。
2008年5月30日,新钶公司完成对喜来登酒店关于信息发布系统的培训,吕振宇在培训记录的甲方栏签名。2008年8月14日,新钶公司完成对喜来登酒店关于BA系统以及卫星电视系统的培训,吕振宇分别在两份培训记录的甲方栏签名。2008年8月27日,新钶公司完成对喜来登酒店关于综合安保系统以及广播系统的培训,裘勤言分别在两份培训记录的甲方栏签名。2008年8月28日,新钶公司完成对喜来登酒店关于会议系统的培训,刘铭康、裘勤言在培训记录的甲方栏签名。2008年9月3日,裘勤言分别在信息发布系统、BA系统、卫星电视系统培训记录的甲方栏签名。
2008年6月25日,新钶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一份,载明:“文件主题:喜来登酒店弱电项目BA系统事宜。具体内容:裕坤国贸广场项目部:1、B1F、B2F照明无BA系统接点,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进行监控。如需请甲方安排照明配电柜施工单位增加与主楼照明配电柜同样的BA系统接点。2、B1F、B2F20台污水泵无BA系统控制点,只有监控点,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进行启停控制。如需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增加BA系统控制点。3、B1F冷冻水泵、冷却水泵、热水循环水泵无BA连接点,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进行监控。如需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增加BA系统接点。4、1-3F空调增加的手自动接点为220V,BA系统需无源干接点,请甲方安排空调配电柜施工单位进行改动。5、顶楼生活水泵房内配电柜无系统图纸,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提供图纸。6、请甲方安排电梯施工单位提供电梯机房内BA系统接点。7、请甲方安排加湿阀厂商确定BA系统接点。8、顶楼8台排风机未安装风道传感器,无变频器控制,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进行监控。如需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增加相应设备。9、1F2台蒸汽锅炉无BA系统接点,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进行监控。如需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增加BA系统接点。10、B1F冷冻机房内3台冷冻机,均未安装开关蝶阀、水流开关各6只以及旁通阀和压差传感器,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进行监控。如需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增加相应设备。11、4F5台冷却塔未安装变频器,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监控。如需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增加相应设备。12、4F采暖泵房也未安装旁通阀和压差传感器,请甲方及管理公司确定是否需进行监控。如需请甲方安排此施工单位增加相应设备。13、酒店5-27F空调配电箱与BA控制箱未在同一位置,原先线路已布放完毕现需重新布放,因客房层精装修已完成,此前同甲方讨论解决办法时强电单位告知楼层服务用房内有管道井,线路可经此布放至空调配电箱,但经现场勘察服务用房内并无管道井,因此重新布线还需在楼层走道天花板上开孔。共计:7F、12F、17F、22F、25F五个楼层分别需在各楼层弱电井至服务用房的走道天花板上开6个200mm*200mm的孔,请甲方及管理公司予以确定。14、BA系统安装压力传感器及温度传感器需由暖通施工单位配合在水管上开孔,压力传感器11个孔,温度传感器31个孔。请甲方及管理公司安排暖通施工单位配合开孔。15、以上各项请甲方及管理公司尽快进行逐项确认是否增加或更改,请给予书面确认文件。我司在此前共向甲方发出过四份书面文件均未得到任何口头答复及书面答复。(详见第44、41、40、34工作联系单)。”2008年6月26日,新钶公司的曹鹏签发该工作联系单后送达裕坤国贸公司。
2008年8月13日,新钶公司向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移交弱电工程各设备的说明书、遥控器、光盘等资料,裘勤言等2人在资料移交清单尾部“接收方: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栏签名。2008年8月25日,新钶公司向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移交跳线、面板等项目备品,裘勤言在项目备品移交清单尾部“接收方: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栏签名。
此外,裘勤言还于2008年8月分别在信息发布系统、无线对讲系统、GCS系统、卫星电视系统、机房UPS系统、背景音乐系统、会议系统、CCTV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巡更系统、BA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客户签名栏签名,确认上述工程已获客户检查合格并验收。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均载明:“1、完成本系统设备供货、安装及管线敷设,2、完成现场路线测试、设备测试(详见验收测试记录表),3、完成现场培训工作,4、完成图纸资料交接工作,……”。
2008年10月8日,谢志燕、王燕在常熟喜来登酒店移交清单总表尾部“接收方: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栏签名并加盖裕坤国贸公司工程部印章。该份移交清单总表载明移交的资料包括:1、资料光盘(甲方/管理公司),详细内容:竣工图、电子档说明书/点位表/各类清单表,2张;2、维保开始/结束时间工作联系单(甲方/管理公司),2张,已签核;3、备品移交清单(甲方/管理公司),2张,已签核;4、资料移交清单(甲方/管理公司),4张,已签核;5、培训记录(甲方/管理公司),详细内容:会议/综合安保/广播/BA/卫星电视/信息发布,12张,已签核;6、设备移交清单(甲方/管理公司),详细内容:综合布线/监控/红外报警/巡更/卫星电视/UPS/门禁/无线对讲/广播/信息发布/会议,32张,已签核;7、竣工验收证明(甲方/管理公司),详细内容:综合布线/监控/红外报警/巡更/卫星电视/UPS/BA/无线对讲/广播/信息发布/会议,24张,已签核;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甲方/监理/档案馆),详细内容:智能建筑电气安装工程,2份,已签核。
2008年12月16日,吕振宇在常熟喜来登酒店移交清单总表尾部“接收方: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栏签名并加盖裕坤国贸公司工程部印章。该份移交清单总表载明移交的资料为:竣工图纸(甲方/管理公司),详细内容:常熟裕坤国贸广场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系统竣工图纸,2份,备注:酒店管理公司及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各1份。
2009年5月22日,新钶公司向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移交控制电脑、打印机、ENV-BT-MED-U软件等BA系统的设备材料,裘勤言在工程移交单尾部“管理公司: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栏书写“以上数量合实,但BA系统一直未启用”并签名。
2009年10月21日,裕坤国贸公司、常熟市信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钶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份,载明:“……出席人: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刘宇、顾文雁、裘勤言、钱工,常熟市信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周荷方,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吴膺珩、奚庆丰。会议达成以下共识:1.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在2009年10月底前支付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工程款。2.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针对喜来登酒店工程部所提问题(见附件)在10月底前提出工作计划和相对应的节点付款金额,喜来登必须在收到发票或按工作计划表内工作节点完成后的3天内全数付清相对应的节点付款金额。喜来登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项目结算价以项目审计总金额为准)。新钶电子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工作计划中的问题解决。3.新钶电子将根据2009年9月9日提供给喜来登有关BA系统情况提供一个安装调试所需的资源和时间表。如因喜来登无法按时间表提供所需的资源,责任不能归咎新钶电子并不影响喜来登按时支付新钶电子工程款的承诺。4.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8日前向审计公司递交最终版《常熟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智能化项目结算清单总表》。”该会议纪要的附件《喜来登酒店弱电系统弱电问题解决/付款计划表》载明:“……序号20,问题/节点:整个BA系统,不能使用。解决方法:根据新钶电子有关BA系统说明,需喜来登协调其他分包商设备满足BA控制要求(此部分要求需在新钶电子工作开始时间前2天完成),新钶再行完善BA系统。需喜来登配合工作:B1F、B2F照明需提供BA控制接点。电梯系统需提供BA控制接点。B1F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水泵、热水循环水泵需安装蝶阀,提供BA接点。8台排风机需安装风道烟雾传感器、变频器、提供BA控制接点。顶楼生活水泵房设备需提供BA控制接点,需开孔安装传感器。B1F冷冻机房内3台冷冻机安装开关蝶阀、水流开关各6只以及旁通阀和开孔安装压差传感器,提供BA控制接点。4F5台冷却塔需安装变频器,开孔安装温度传感器,提供BA控制接点,4台热水泵需提供BA控制接点。4F采暖泵房需安装旁通阀和压差传感器,提供BA控制接点。暖通施工单位需在水管上开孔,压力传感器11个孔,温度传感器31个孔。开始时间:2009.11.15,计划完成时间:付款节点5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序号21,付款节点6:结清新钶工程款余。解决方法:以上问题解决确认单递交。收到解决确认单3天内支付。”2009年10月27日,裘勤言、顾文雁在该解决/付款计划表上签名。
2010年8月26日,新钶公司委托律师向裕坤国贸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载明:双方于2009年10月23日就欠款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后,新钶公司在2009年11月5日、12月2日、12月中旬分别完成三个工作节点的工作,但裕坤国贸公司仅支付了时间节点1的40万元,剩余款项没有支付,裕坤国贸公司没有签字确认最终审价报告,没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裕坤国贸公司在收函后三日内与新钶公司联系,尽快确认审价报告、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否则新钶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011年3月29日,裕坤国贸公司(甲方)与新钶公司(乙方)相关负责人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份,载明:“……讨论内容:如何处理好喜来登工程余款事宜。甲方提出:1.因项目许多当事人已离职,许多问题需要重新了解一下。2.BA系统至今无法运行,希望乙方能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或全部撤回BA设备。乙方提出:1.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支付义务,全部还清工程余款。2.关于BA等系统上留有问题,甲方应提出具体存在问题与配合的时间。撤回BA设备由于年份已久不可接受。双方认为:由于问题存在,双方观点差异较大,会后双方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2011年6月28日,新钶公司委托律师向裕坤国贸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载明:新钶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喜来登酒店(现裕坤国贸酒店)弱电工程的全部施工和设备供应,并通过裕坤国贸公司验收,裕坤国贸公司拖欠工程和设备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新钶公司将被迫考虑采取全面的法律措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希望裕坤国贸公司慎重考虑新钶公司的合理诉求,并尽快给予答复。
2011年11月1日,新钶公司的朱振伟向裕坤国贸公司的钱工发送《常熟裕坤酒店BA系统改造方案》的电子邮件一份。2011年11月28日,新钶公司向裕坤国贸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一份,载明:“文件主题:关于常熟喜来登BA完善与工程余款事项。具体内容:我司已在月初,11月1日,由朱振伟工程师,给贵司钱经理,发出了有关喜来登BA的完善方案,贵司已经收到了。为了维持双方已经开创的良好合作局面,我司拟于12月1日、2日,再派遣相关工程师,前来贵司,进一步商讨如何实际开展工作事宜。望贵司做好接洽。”
2012年6月20日,新钶公司向新加坡驻上海总领事馆商务处发出函件一份,载明:“……2007年上海新钶参与常熟福朋喜来登酒店工程投标,并于同年6月5日与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裕坤国贸广场D栋(福朋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的项目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20万元。……2011年10月经过我方多次努力协商后,双方确认问题(即弱电工程中其他系统与BA的接口工作界面存在问题:与BA相关的其他系统设备缺少接口器件以及部分国产执行器阀存在质量问题)……”。
2012年7月6日,裕坤国贸公司向新钶公司发出函告一份,载明:BA系统至今没有竣工、没有工程移交手续、设备无法使用,裕坤国贸公司没有付款的依据,要求新钶公司拆除退货处理,相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原审另查明:常熟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备案的喜来登酒店智能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以及竣工图均载明施工单位系新钶公司。
2007年6月5日至2008年3月17日期间,裕坤国贸公司共召开33次工程例会,新钶公司出席参加其中16次工程例会。
原审又查明:2008年1月7日,常熟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出具《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一份,载明:“一、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资料的分包合同不符合要求:1、无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与新钶公司的合同。2、因该系统工程分包给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设计、线缆敷设、安装、调试、验收、开通所分包合同建议方(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也应参与签约和签注意见。3、分包合同中无签约时间。……”。
2008年2月19日,常熟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出具《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方案审核意见》一份,载明:“根据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核认为该设计方案基本符合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议与要求:1、室外停车场应增装摄像机……7、……地下车库出入口应安装高清晰摄像机……”。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裕坤国贸公司提交常熟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于2013年3月15日出具的《关于﹤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初审意见﹥的更正说明》一份,载明:“我办于2008年1月7日出具的《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初审意见》报告中第一条第2项中‘……开通所分包合同建议方’存在笔误,应为‘……开通所分包合同建设方’。”
原审再查明:裕坤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毛建华。2007年3月9日,毛建华(出资比例52.5%)、孙华(出资比例22.5%)、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出资设立裕坤国贸公司。2010年11月15日,毛建华、孙华将股权转让给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变更为100%。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系裕坤国贸公司聘请的喜来登酒店的管理公司。
原审还查明:新钶公司为处理本案纠纷,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周必荣律师为代理人,并支付律师费6万元。周必荣律师于2012年11月9日向新钶公司预支诉讼差旅费3000元。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裕坤国贸公司申请对BA系统(即楼宇自控系统)是否完工等事项进行鉴定。因鉴定事项特殊,原审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协助寻找鉴定机构,但双方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受理上述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后原审法院多方寻找,依法委托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理材料后,函告原审法院:2010年江苏省司法厅授予其司法鉴定资质中未涵盖弱电专业,对上述鉴定事项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不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资质及江苏省城乡与住房建设厅核定检测项目,该公司具有对BA系统检测资质,可对上述鉴定事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之后,原审法院依法组织鉴定听证,但当事人双方未能一致同意由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事项提供技术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为此,原审法院再次指定期限要求裕坤国贸公司提供可受理上述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但裕坤国贸公司仍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致使未能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后裕坤国贸公司又申请对BA系统未完工等事项进行检测,原审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审理中,新钶公司与裕坤国贸公司一致确认: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除BA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的工程造价合计4705141元,该款项已全部支付。
新钶公司申请对BA系统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苏州诚信基建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以及苏州诚信基建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勘查喜来登酒店BA系统,发现部分控制箱内存在线缆未连接的情况。2014年3月6日,苏州诚信基建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二、审核依据:1、建安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图;2、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3、签证单、工程移交单;三、鉴定情况:……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BA系统工程造价为1455655.26元,具体详见该工程鉴定书。有关鉴定说明:1.本工程的鉴定造价1455655.26元,是根据双方签过字的移交清单(包括供应商、规格型号)中的数量来进行的;2.由于移交清单中未涉及设备接口软件的数量,该部分造价132946.60元,未包含在鉴定造价1455655.26元中,而是作为有争议的造价另列,由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来裁定。3.由于本次鉴定只涉及整个弱电工程中的局部项目,有关该部分工程造价的下浮率,可由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来认定。目前的鉴定造价1455655.26元,及争议造价132946.60元可在认定的下浮率下作相应下浮。四、有关事项说明:……3、本次鉴定是以施工质量合格为前提下进行的,未考虑因施工质量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附件建设工程结算鉴定书载明:BA系统设备部分:A、总计:939253.00元,B、安装调试费A*15%:140887.95元,C、税金(A+B)*4.5%:48606.34元,D、最终合价A+B+C:1128747.29元;BA系统线缆部分:A、总计:272026.60元,B、安装调试费A*15%:40803.99元,C、税金(A+B)*4.5%:14077.38元,D、最终合价A+B+C:326907.97元;BA系统设备部分(有争议部分):冷冻机接口、锅炉接口、智能电表接口、蒸汽锅炉接口,A、总计:110627.50元,B、安装调试费A*15%:16594.13元,C、税金(A+B)*4.5%:5724.97元,D、最终合价A+B+C:132946.60元。新钶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0元。
新钶公司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质证后认为:(1)对BA系统设备部分的造价1128747.29元没有异议。(2)BA系统线缆部分的造价326907.97元偏低,应予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线缆数量的测算以设备实际安装数量为依据,但新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避让装修工程或设备位置调整,实际排放的线缆数量超过预算数量。现鉴定造价低于新钶公司预算金额,不符合实际情况。该部分造价应为新钶公司结算报告中记载的408027.77元。(3)BA系统争议部分设备接口软件的造价132946.60元,应当计入工程价款。争议部分主要为冷冻机接口、锅炉接口、智能电表接口、蒸汽锅炉接口,这些接口均系软件产品,安装在中控机房的计算机中,因此在设备移交清单中没有记载。该四套软件是整个BA系统的控制中心,若没有这些软件,所安装的硬件系统是无法发挥应有功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所包含的《系统(子部分)检测记录表》、工程验收证明、BA系统培训记录以及新钶公司在竣工后拍摄的计算机操作界面的照片,都可以证明该四套软件在竣工时确已安装。裕坤国贸公司在鉴定勘查现场时,以密码遗失拒绝开机,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4)鉴定工程造价不应再下浮。
裕坤国贸公司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质证后认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钶公司完成了BA系统的全部施工。相反,有证据表明BA系统的各子系统与设备的接点还没有安装,BA系统不可能已经验收合格。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仅仅是对新钶公司提供的BA系统设备造价的鉴定,无法对整个工程进行鉴定,所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应不予采信。(2)新钶公司在商务标中的报价是有下浮率的。
以上事实,由工商资料、资质证书、设备供货合同、施工合同、投标书、工作联系单、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移交单、培训记录、资料移交清单、项目备品移交清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移交清单总表、会议纪要、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函件、函告、竣工图、律师费发票、预支申请表,常熟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审核意见、更正说明,关于司法鉴定委托的回复、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发票、鉴定听证笔录、鉴定勘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原告新钶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裕坤国贸公司支付设备款及施工安装款共计1623057.45元;2、裕坤国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16409.90元;3、裕坤国贸公司支付律师费、差旅费63000元;4、诉讼费由裕坤国贸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新钶公司认为:(1)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施工合同的金额为857000元,没有超越新钶公司的施工资质。(2)涉案弱电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均由新钶公司完成,不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况。喜来登酒店的安防系统包括大楼、广场、停车场的安防系统,其中大楼的安防系统是新钶公司施工的,广场、停车场的安防系统不是新钶公司施工的。裕坤国贸公司建议借用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的资质向公安局进行整个安防系统的报批,报批的资料也是裕坤国贸公司提交的,不是新钶公司转包给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的。(3)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裕坤国贸公司认为:(1)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是配合使用的,应认定为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钶公司在商务标中的报价以及发给新加坡驻上海总领事馆商务处的函件,也说明新钶公司清楚涉案合同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弱电工程的总报价620万元,超越了新钶公司的施工资质。(2)室内安防系统是新钶公司承接的,由于新钶公司没有相应资质,所以找了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新钶公司转包工程,没有经过裕坤国贸公司盖章同意,属于非法转包。初审意见中的“建议方”是笔误,应为“建设方”。(3)新钶公司客观上存在超越施工资质以及违法转包的行为,故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虽然形式上是两份合同,但两份合同约定的乙方承担工作内容、付款方式、相关部门验收、保修等条款显示两份合同的内容密切联系,且新钶公司在投标书中亦是将弱电工程各子系统的设备材料费、安装调试费、工程税金一并报价,故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实质上是一份弱电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的合同总价为620万元,而新钶公司只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新钶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故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无效。裕坤国贸公司认为新钶公司将安防工程非法转包给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施工,但相关的工作联系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工程移交单、移交清单及总表、培训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均显示施工单位系新钶公司,仅凭常熟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出具的《常熟裕坤国贸广场D栋(喜来登酒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初审意见》不能证明安防工程实际由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施工,故对原审法院对裕坤国贸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2、BA系统是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新钶公司认为:(1)当事人双方及监理单位于2008年3月共同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新钶公司于2008年5月向裕坤国贸公司移交各系统的资料,裕坤国贸公司于2008年8月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对裕坤国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BA系统操作培训的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BA系统确已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裕坤国贸公司提出的BA系统无接点、不能正常运行等事由都是在竣工验收后提出的,2009年10月21日的会议纪要可以证明BA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在于裕坤国贸公司。BA系统完工已5年多,且一直处于裕坤国贸公司控制之下,现在部分线缆未连接的状态不能得出5年前新钶公司未施工完成的结论。(2)裘勤言是裕坤国贸公司的经办人员,其行为可以代表裕坤国贸公司。当事人双方的往来材料都是盖的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裕坤国贸公司是两个主体一套班子、行为混同。
裕坤国贸公司认为:(1)BA系统至今未能施工完毕,更谈不上验收合格。2008年3月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中,设备进场与系统检测基本是同一天,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有明显瑕疵,是为应付检查而制作的;系统检测表只是形式上的检测记录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如果弱电工程确实在2008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新钶公司也没有必要让裘勤言于2008年8月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法律意义上的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单位一起作出,安防工程应由公安机关验收。移交清单及总表只是对设备和说明书的移交,不是对弱电工程的移交,且新钶公司没有移交给裕坤国贸公司。新钶公司在2008年6月25日的工作联系单中还要求增加BA系统的接点,裘勤言在2009年5月22日的工程移交单中也提出BA系统未启用,之后双方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也表明BA系统没有完工、无法正常运行。新钶公司不能按照工程进程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施工,导致BA系统各子系统的接点没有预留,BA系统的很多线缆也没有连接,BA系统还没有完工。(2)裘勤言是酒店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新钶公司对裘勤言的身份是明知的,裘勤言无权代表裕坤国贸公司对弱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裕坤国贸公司是从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分立出来的,与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原审法院认为:裕坤国贸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在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上签章,监理单位于2008年3月26日在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上签章,均确认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的设备材料检测合格、安装施工符合要求、各子系统运行正常、资料齐备符合要求,故包括BA系统在内的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已于2008年3月2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裕坤国贸公司辩称BA系统没有施工完毕、也没有验收合格,与其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移交单、移交清单总表上签章的行为不符,且此后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移交单、会议纪要和往来函件反映的是其他设备缺乏与BA系统相连接的接点,而非BA系统自身没有施工完毕,至于现在BA系统存在部分线缆未连接的状态不能证明BA系统在2008年3月时的状况,故对裕坤国贸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裕坤国贸公司认为其与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因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系裕坤国贸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且工程联系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移交单、移交清单总表中应由裕坤国贸公司盖章的栏目均由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盖章,故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的签章可代表裕坤国贸公司,对裕坤国贸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裕坤国贸公司认为裘勤言无权代表其对弱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因裕坤国贸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在移交清单总表上签章对裘勤言签名的资料予以确认,且裘勤言于2009年10月21日作为裕坤国贸公司代表出席当事人之间的会议,故对裕坤国贸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
3、裕坤国贸公司是否应支付BA系统工程款、违约金(或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相应的金额。
新钶公司认为:涉案弱电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裕坤国贸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而不应以其他配套系统引发的问题拖延付款。裕坤国贸公司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裕坤国贸公司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新钶公司造成的损失,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律师费和差旅费是裕坤国贸公司违约所必然导致的新钶公司实际支出的损失,由法院酌情判定。
裕坤国贸公司认为:双方争议的BA系统至今未能施工完毕,更未验收合格,裕坤国贸公司有权拒付BA系统工程款。同理,新钶公司主张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计算损失,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认定承担的损失金额。此外,新钶公司主张律师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设备供应合同与施工合同无效,但喜来登酒店弱电工程已于2008年3月2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可参照设备供应合同与施工合同的约定对结欠的BA系统工程款进行结算。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结论,BA系统工程款为(鉴定造价1455655.26元+争议造价132946.60元)×下浮率6200000元/6606879元,即1490769.17元。新钶公司认为BA系统线缆部分的造价326907.97元偏低,应予调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也没有提供反证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新钶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设备接口软件的造价132946.60元,虽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为移交清单没有涉及设备接口软件的数量,将该部分造价列为争议造价,但BA系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审法院认定设备接口软件已经交付裕坤国贸公司,该部分造价应计入BA系统工程款。新钶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鉴定造价不应再下浮,因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总价对弱电系统总报价进行了下浮,故对新钶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在涉案工程通过甲方组织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至工程款的9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在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后5日内支付完毕。现弱电工程于2008年3月2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裕坤国贸公司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结欠的BA系统工程款1490769.17元。
裕坤国贸公司逾期付款,应赔偿逾期付款给新钶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经测算,该金额超过新钶公司主张的316409.90元,故对新钶公司要求裕坤国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6409.9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新钶公司要求裕坤国贸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及律师预支的差旅费3000元,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1490769.17元。二、被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16409.9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4000元,合计55829元,由原告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被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1307元。
上诉人裕坤国贸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于2008年3月26日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是为了酒店开业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的报备手续,争议的BA系统事实上并未完工,更谈不上验收合格。新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联系土建、机电、装修等施工单位配合,2007年12月到2008年3月抢工期过程中基本没有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工地例会,导致施工进度无法与其他单位协调,酒店于2008年3月开业后各施工单位撤离,新钶公司仍未完工,但已经无法协调其他施工单位了。BA系统并非一个单独的系统,如果空调、新风、排风等设备上未预留接点,BA系统将无法实现对其他设备的自动化控制,更不要说系统施工完成了。一审开庭质证时,新钶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工程移交单9页,显示移交方是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接收方是新钶公司,可以证明新钶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了文迅公司,导致新钶公司未能及时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要求其他施工单位预留BA系统接点,致使BA系统未完工。不能以BA系统有验收手续为由否认其未完工的事实及新钶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新钶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有误。上诉人无需支付工程款,故无需负担利息损失。在对涉案工程进行是否完工的检测及造价鉴定的问题上,原审法院对双方的申请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失公平,剥夺了上诉人对BA系统是否完工进行检测的权利。新钶公司通过种种渠道向上诉人所在地政府及法院施压,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新钶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新钶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问题,请求法院改判。判决主文第二项,原审认定合同无效,向被上诉人进行释明,被上诉人已经变更诉请为赔偿损失,不能再以原诉请的金额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应当按照2009年3月31日至上诉人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本金,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新钶公司2008年完工时有备案的竣工验收手续,有上诉人工作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有对上诉人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相互印证能足以证明2008年该系统已经完工且可以使用。至于其后该系统不能使用的原因一审已经说明,系因上诉人其他配套设备的原因导致,与本系统无关系。上诉人始终主张该系统部分接点没有连接,系属没有完工,但2008年该系统移交后一直处在上诉人单方控制之下,期间上诉人可以对该系统进行调整和改动,因此鉴定时发现的部分接点没有连接不足以证明2008年该系统没有完工,而这些理由在一审判决书中清楚释明。原审法院未指定没有资质的江苏省建筑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无不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二审另查明:2014年5月21日,原审法院对新钶公司委托代理人成谦进行释明,告知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设备供货合同与施工合同无效;新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16409.90元系基于有效合同主张,合同无效仅可主张赔偿损失,要求新钶公司表明意见。新钶公司主张: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新钶公司的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裕坤国贸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诉争的施工合同第2.4项约定,新钶公司负责整个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做好与其他相关专业(土建、机电、装修等)之间的配合工作;第7.1项约定裕坤国贸公司负责协调相关工种,为新钶公司提供施工便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涉案工程于2008年5月移交给裕坤国贸公司,裕坤国贸公司确认酒店于2008年3月份已经开始试运行。裕坤国贸公司确认2009年10月21日《会议纪要》载明的需预留接点项目的发包方均为裕坤国贸公司,裕坤国贸公司并未按照纪要约定协调其他分包商使设备满足BA控制要求,原因是通过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已经没有办法增加接点,且预留接点酒店要停业。裕坤国贸公司主张之所以在没有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在竣工资料上盖章确认是因为上诉人与酒店管理方喜达屋集团有约定,酒店在2008年3月份必须开业,为了配合酒店开业要提供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为了达到目的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做了验收报告。
二审中,新钶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原审判决结果。
上述事实,由诉争的施工合同、原审法院制作的释明笔录、新钶公司《确认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裕坤国贸公司与新钶公司通过分开签约的方式规避新钶公司资质等级不足问题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诉争的设备供货合同及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原审判决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工程已经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手续并交付给裕坤国贸公司,以涉案工程为经营场所的喜来登酒店也已经于2008年3月开始运行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新钶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的权利应予保护。
裕坤国贸公司关于新钶公司负责施工的BA系统并未完工且无法运行,其无需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与其配合办理的涉案工程全套竣工、交接手续所反映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即便裕坤国贸公司关于为了配合酒店营业故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配合办理竣工手续的主张为真,因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当由裕坤国贸公司自担,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裕坤国贸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经于2008年5月交付,2008年3月酒店即开始试运行;故即便涉案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裕坤国贸公司的接收及使用行为本身即可认定为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其在新钶公司主张工程款结算时以BA系统无法运行,未完工为由进行抗辩的,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协调各分包商为新钶公司施工提供便利系裕坤国贸公司的合同义务;2009年10月21日的《会议纪要》对此再次进行了确认,并明确裕坤国贸公司无法按时提供所需资源,责任不能归责于新钶公司且不影响付款。因此,由裕坤国贸公司发包的其他工程分包商未给BA系统预留接点,导致无法与BA系统连接的事实即便存在,也系裕坤国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裕坤国贸公司关于新钶公司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及违法转包问题的主张即便属实,也不影响双方之间工程款的结算,本院对裕坤国贸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涉案工程已经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并投入使用,原审法院对裕坤国贸公司就BA系统是否完工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裕坤国贸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裕坤国贸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16409.9元,其在原审法院释明后已经明确表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原审判决仍按原诉请金额进行认定确有不当;但新钶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原审判决,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29元,由上诉人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周 军
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