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9596号
申请执行人: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CHOWPOELU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14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新钶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亿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名下均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运所
审判员 刘胥斌
审判员 顾 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