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4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古槐辖区济安北路西鸿顺花园小区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振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田德露,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东平县老湖镇桥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老湖镇桥口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海,职务: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田德露、东平县老湖镇桥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德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