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2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法定代表人:林洺锋。
委托代理人:倪素芹,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丽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霓彩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1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B0U6X。法定代表人:胡梅。
被执行人:胡梅,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刁先平,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霓彩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胡梅、刁先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9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霓彩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胡梅、刁先平应履行支付301086元及利息、受理费6028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霓彩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胡梅、刁先平已主动支付699892.12元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13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981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蔡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