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3348号
(2021)粤0306执恢1375号
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
委托代理人黄彩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2号厂房二层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99856Q。
法定代表人陈国春。
被执行人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2号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06787A。
法定代表人陈国春。
委托代理人陈军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蒋海勇,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海勇应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30240元及利息、诉讼费28182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钟明辉
审判员 陈卓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玉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