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90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
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38号爱华大院爱华科研楼6栋7层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5448M。
法定代表人:林永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清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9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