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0288号
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洲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422幢1单元302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
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洲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传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