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
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赔偿金44000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63.21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6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足额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并主动缴纳执行费643元。2022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643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群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丘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