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17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
委托代理人:倪素芹,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丽婉,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霓彩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B0U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刁先平,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霓彩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刁先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9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霓彩文化传播(重庆)有限公司、**、刁先平应履行支付30108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刁先平名下所有的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1号2-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14房地产证2011字第2××8号,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止;已冻结被执行人刁先平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3945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5日止。已执行到位98885.15元,优先划缴案件执行费1375元后,余款97510.15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