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社区***112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 法定代表人:林洺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博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四季春市场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D2RLL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2022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博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2022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4日、10月17日、11月7日、11月25日、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博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查询其车辆、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等资产情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0月12日,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发送了查询申请,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博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2年12月1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博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403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