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366号
原告:上海***仓文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路1588号2幢2层B区2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镇,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青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11号11-2-11-3。
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社区***112号A栋。
原告上海***仓文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中公司)、被告**、第三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依职权审查后作出(2021)苏0192民初7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梦蝶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青中公司支付租赁费人民币360,000元;2.判令青中公司支付违约金270,000元;3.判令**对青中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底,梦蝶公司与青中公司签订LED显示屏租赁合同,青中公司租赁梦蝶公司的LED屏用于推广活动,合同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青中公司在梦蝶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拖延支付剩余租金360,000元,并以梦蝶公司泄密为由扣除该租金。**系青中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应当对青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青中公司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第五条第2项已约定“如有纠纷,需在深圳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约定管辖情形。青中公司与**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梦蝶公司则认为,第一,其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已依职权作出移送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青中公司与**不可再提出管辖异议。
第三人洲明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能否再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职权移送管辖的目的来看,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发现其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目的是及时纠正管辖错误,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解决内部具体分工和协调的问题。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当事人若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仍具有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故青中公司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系行使其正当诉讼权利,本院应予维护。
第二,关于青中公司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案涉租赁合同中虽有管辖条款,但该约定不明,视为梦蝶公司与青中公司未作约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梦蝶公司主要诉请青中公司支付合同对价,即剩余租金,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梦蝶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梦蝶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青中公司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青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青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黎偲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