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4511号
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2年10月31日,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