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3民初16627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对原告天津滨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津0103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1行中“案件受理费9539元,由被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539元,由原告天津滨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