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3234号
上诉人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勇军、马仰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不清,对于设计图纸被上诉人是否经有设计资质单位审核未予查明,本案上述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 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
书 记 员  刘晓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