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25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勇军、,马仰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仰旺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仰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仰旺的起诉。
审 判 长 甄如辉
人民陪审员 杨长顺
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
书 记 员 苏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