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句容融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7执686号
关于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句容融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3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句容融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080元及利息、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仅针对法人),被执行人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采取了罚款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句容融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32×××07-1)内的存款,结期限一年(2019/5/14-2020/5/13)。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216064.8元及利息、违约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句容融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得款4541.25元。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4541.25元,经本院确认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4541.25元,未实现债权216064.8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2019)粤0117执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志 审判员  张冠军 审判员  周 超
书记员  姚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