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宁民初字第4137号
原告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建筑)与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诺制冷)、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宇)、范勇军、马仰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9日开庭时,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仇敏,被告马仰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0月13日开庭时,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兰、常志强,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立,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仇敏,被告范勇军、马仰旺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10月25日开庭时,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兰、常志强,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仇敏,被告范勇军、马仰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卓越建筑向被告刚诺制冷发出要约,被告刚诺制冷接受要约,并作出《技术服务承诺书》,该《技术服务承诺书》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不能正常工作,被告刚诺制冷认为是厂家被告广州中宇问题,被告广州中宇认为与其无关,被告范勇军认为其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为此,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沪华碧(2016)质检字19号质量检测报告及补充说明。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该质量检测报告及补充说明的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程序合法,依据充足,对该质量检测报告及补充说明,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不能正常工作与以下特征点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泵房内管道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室内同程式空调水管最高处及空气处机组的空调水管高处均未发现安装自动排气阀,且水系统的高压点设在主楼回水立管顶部,高位膨胀水箱设置高度不足,从而导致水系统气堵不能正常循环;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空调机房的送风管道及回风口配置过小导致循环风量不足;部分机组制冷剂量不足导致压缩机低压故障;冷气水管道和支吊架之间未安装绝热衬垫,顶层机组未发现安装回水箱,部分风管与静压箱接口未连接,从而导致冷热量额外耗损。而其中“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泵房内管道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室内同程式空调水管最高处及空气处机组的空调水管高处均未发现安装自动排气阀”、“所有空调水管在最高点处均设置自动排气阀,在最低点处设泄水”、“系统的高压点设在主楼回水立管顶部,高位膨胀水箱设置高度不足”、“空调机房的送风管道及回风口配置过小导致循环风量不足”属于设计问题。该《技术服务承诺书》约定,为确保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工程质量,由被告刚诺制冷负责设计施工图纸。所以,属于设计问题的“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泵房内管道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室内同程式空调水管最高处及空气处机组的空调水管高处均未发现安装自动排气阀”、“所有空调水管在最高点处均设置自动排气阀,在最低点处设泄水”、“系统的高压点设在主楼回水立管顶部,高位膨胀水箱设置高度不足”、“空调机房的送风管道及回风口配置过小导致循环风量不足”,被告刚诺制冷应承担整改维修责任,原告要求其整改维修直至合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因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本院不予支持。该《技术服务承诺书》只能对合同的相对方产生制约,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勇军、马仰旺并非该《技术服务承诺书》的订立方,本案中,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勇军、马仰旺与原告之间未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勇军、马仰旺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至于属于施工问题的“部分机组制冷剂量不足导致压缩机低压故障”、“冷气水管道和支吊架之间未安装绝热衬垫”、“机组未发现安装回水箱”、“部分风管与静压箱接口未连接”,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不宜审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刚诺制冷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刚诺制冷购置由被告广州中宇生产的中宇分散式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共计85台
套。《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刚诺制冷按合同约定将被告广州中宇生产的中宇分散式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共计85台
套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刚诺制冷保证空调工程质量,2013年11月4日,被告刚诺制冷向原告出具一份《技术服务承诺书》,约定为确保原告办公楼空调工程的质量,被告刚诺制冷承诺负责设计室内空调设备安装及室外埋管草图,负责现场施工技术指导,派专人指导调试,在施工人员的配合下,确保工程质量。2013年12月7日、12月24日,2014年1月3日、3月5日、3月18日,被告刚诺制冷将空调设备安装图纸提供给了原告。2014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范勇军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刚诺制冷购置的被告广州中宇生产的中宇分散式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共计85台
套由被告范勇军按原告提供的图纸负责安装,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被告刚诺制冷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图纸交付给被告范勇军,被告范勇军按图纸施工,安装完成调试时,总是出故障。原告多次组织被告刚诺制冷、广州中宇、范勇军、马仰旺进行调试维修,但空调机组仍不能正常运转。
另查,201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马仰旺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马仰旺对原告宁河现代产业园区新华27#楼地源热泵井进行施工。《协议》签订后,被告马仰旺进行施工并将施工完的地源热泵井交付给原告。
2016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70000元。2016年6月2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沪华碧(2016)质检字19号质量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为: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泵房内管道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室内同程式空调水管最高处及空气处机组的空调水管高处均未发现安装自动排气阀,且水系统的高压点设在主楼回水立管顶部,高位膨胀水箱设置高度不足,从而导致水系统气堵不能正常循环;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空调机房的送风管道及回风口配置过小导致循环风量不足;部分机组制冷剂量不足导致压缩机低压故障;冷气水管道和支吊架之间未安装绝热衬垫,顶层机组未发现安装回水箱,部分风管与静压箱接口未连接,从而导致冷热量额外耗损。上述物证特征点与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机组不能正常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9月22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沪华碧(2016)质检字19号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补充说明,以下供参考:1、“原告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泵房内管道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室内同程式空调水管最高处及空气处机组的空调水管高处均未发现安装自动排气阀”的问题鉴定划分:根据所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中统泵房内管道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未设自动排气阀;室内水系统管道末端损设置了自动排气阀,但未标明管道坡度和坡向,且无相关文字说明,因此无法确认安装自动排气阀点是水系统管道最高点。同时设计施工图无关于“所有空调水管在最高点处均设置自动排气阀,在最低点处设泄水”类似的文字说明。属设计问题。2、“系统的高压点设在主楼回水立管顶部,高位膨胀水箱设置高度不足”的问题鉴定划分:依据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的相关内容,属设计问题。3、“空调机房的送风管道及回风口配置过小导致循环风量不足”的问题鉴定划分:依据所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中,由于空调机组送风管道及回风口均无尺寸标注,所以属设计问题。4、“部分机组制冷剂量不足导致压缩机低压故障”的问题鉴定划分:属施工问题。5、“冷气水管道和支吊架之间未安装绝热衬垫”的问题鉴定划分:属施工问题。6、“机组未发现安装回水箱”属施工问题。7、“部分风管与静压箱接口未连接”的问题鉴定划分:属施工问题。
一、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泵房内管道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室内同程式空调水管最高处及空气处机组的空调水管高处均未发现安装自动排气阀”、“所有空调水管在最高点处均设置自动排气阀,在最低点处设泄水”、“系统的高压点设在主楼回水立管顶部,高位膨胀水箱设置高度不足”、“空调机房的送风管道及回风口配置过小导致循环风量不足”进行整改维修并至合格。如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予整改维修,原告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自行整改维修,所发生费用由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范勇军、马仰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鉴定费70000元,合计83800元,由被告天津市刚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焕勇
审 判 员 孙凤晖
人民陪审员 杜红红
书 记 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