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同力空调设备厂与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59号
原告:无锡市同力空调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4923843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投资人:谢建国,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187355198,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棋杆岭南村古塘自然村“三夫田”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同力空调设备厂与被告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同力空调设备厂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同力空调设备厂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同力空调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8元,由无锡市同力空调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