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1912号
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
法定代表人:杨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彬,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丽,女。
被告:***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
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远建工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计1401.5元,由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建宏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