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5089号
申请人(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08896Y。
法定代表人:傅的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3楼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507485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远建工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支行账号为00×××12账户上的存款525894.96元。申请人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远建工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支行账号为00×××12账户上的存款525894.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49元,由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上述账户已足额冻结可申请解除冻结其他账户。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