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101号
原告:新罗区玖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西侧与国际商务中心南侧条围十四亩安置小区A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FTXR34。
经营者:**,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3楼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50748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罗区玖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远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罗区玖舜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罗区玖舜建材经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玖舜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计1284.5元,由新罗区玖舜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