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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366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某某村委会立即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2035351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某某村委会立即赔偿某某公司损失33625.5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某某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5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了新罗区江山镇村美村紫村线Y029道路拓宽改造工程(K3+240-K6+540)。后某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书》,将案涉工程交由***进行施工。2017年2月25日,案涉工程经监理单位、某某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交工验收。 2022年2月25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案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后某某公司及***均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闽08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程款1968383.98元;二、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68383.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1968383.98元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3元,由上诉人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083元,减半收取11541.5元,变更为上诉人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生效后,***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申请执行。某某村委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2022年11月18日,某某公司主动偿付给***1946299.98元,并向法院缴纳(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案件的诉讼费11541.5元及执行费22084元。之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向某某公司出具(2022)闽0802执580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946299.98元,缴纳(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案件的诉讼费11541.5元,本案执行费22084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闽08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案涉工程经某某村委会委托福建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送审造价为3452935元,核减造价104584元,最终审定造价为3348351元,该审定造价经某某村委会盖章确认。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某某村委会共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3000元”。现某某村委会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2035351元至今未付。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村委会赔偿诉讼费及执行费33625.5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某村委会答辩称,一、某某公司实际支付给***工程款1946299.98元,其要求某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035351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2022)闽08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之规定,某某村委会仅在欠付的工程款1968383.98元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而某某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为1946299.98元,故某某村委会至多在1946299.98元内且分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承担付款责任;二、(2022)闽08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息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村委会支付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为1393151元,某某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并疏于监管,放任***私自增加近200万元的工程量,具有重大过错,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施工合同协议书》并未约定迟延付款的情况下,某某村委会要赔偿某某公司损失的条款。且根据(2022)闽08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23083元,减半收取11541.5元,变更为上诉人某某公司、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负担。”该笔诉讼费应由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共同负担,故某某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讼费、执行费合计33625.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1.新罗区江山镇村美村紫村线Y029道路拓宽改造工程(K3+240-K6+540)工程由某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地点在新罗区**镇村**村线,路线长3.3公里,范围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2.工程工期为180日历天,自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算;3.签约合同价为1393151元。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合同方式(所有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的80%支付,质保金限额为实际工程造价的2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送有权机关审核定案确认后,由监理人核证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待有权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核证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4.若发包方未按合同付款,未付款部分则按利息1%计息付给承包人;5.工程交工验收后进入保修期(一年)。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安全生产、施工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约定。某某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进行施工,双方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书》一份,约定***承包范围以某某公司同某某村委会承包合同协议中施工任务为准。***按合同价的2%上缴给某某公司作为承包施工管理费等。此后,***组织进场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某某村委会使用。2020年12月21日,某某村委会委托福建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送审造价为3452935元、核减造价104584元、最终审定造价为3348351元,该审定造价经某某村委会及某某公司共同签字盖章确认。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某某村委会共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3000元。 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1、某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2035351元及利息;2、某某村委会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案经审理并作出(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一、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程款1968383.98元;二、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68383.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某某公司及***均不服前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闽08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程款1968383.98元;二、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68383.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1968383.98元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3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083元,减半收取11541.5元,变更为上诉人某某公司、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负担。上述案件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年11月18日,某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2022年11月21日,本院向某某公司出具(2022)闽0802执580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某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946299.98元,缴纳(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案件的诉讼费11541.5元,本案执行费22084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该案已执行完毕。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某某公司申请冻结了某某村委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江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503898.96元,某某公司为此支出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施工合同》,(2022)闽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2022)闽08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2022)闽0802执5808号结案通知书及交通银行回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某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某某村委会委托福建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送审造价为3452935元、核减造价104584元、最终审定造价为3348351元,该审定造价经某某村委会和某某公司盖章确认,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313000元,某某村委会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2035351元。《施工合同》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约定为“发包方未按合同付款,未付款部分则按利息1%计息付给承包人”,该利息未明确为月利率,属于约定不明,故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且时间应从结算审核次日的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某某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系由于某某村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故应由某某村委会承担。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用损失,系其在履行与***之间协议过程中,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其向某某村委会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03535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0353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77元,减半收取为17388.5元,由原告福建某某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163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30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