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绿地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闽湾泓园9-1。
法定代表人:曹玉霞,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4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案件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48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杨玉惠
审 判 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侯仰越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