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041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峰,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5号楼(明月街174)707.708室。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前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