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峰,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5号楼(明月街174)707、7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昌斌,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园道5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黑龙江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晓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