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8)津0113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林和,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林和与被执行人天津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