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14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皮秀华,职务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14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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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刘福成
执行员 陈 飞
执行员 汪计洲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