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执恢64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道庆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2)于民三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房屋暂没有达到拍卖条件。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人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于民三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执行长 董文强
执行员 崔 巍
执行员 刘珏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姬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