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微电梯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111号东港名苑2423房。
法定代表人曹智。
申请执行人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111号东港名苑2423房。
法定代表人鲁石军。
被执行人长沙三微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48号永华大厦6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柱良。
申请执行人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三微电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954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954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克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三微电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