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5138号

申请执行人:***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张广仁,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75466.5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宏颖

审判员  唐永波

审判员  穆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思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