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942号
原告:***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65068G。
法定代表人:张广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2300252M。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恩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楠
书 记 员 李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