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6民初15321号 原告***,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 被告***。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汇八方建筑材料经销处。 被告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汇八方建筑材料经销处、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蒲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