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6民初15321号
原告***,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
被告***。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汇八方建筑材料经销处。
被告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汇八方建筑材料经销处、沈阳祥顺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蒲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