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650号
申请人: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区青藤路街5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曲塘镇双工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8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8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301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