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2执恢75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武嘉商初字第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家亮
审判员陈建
审判员戴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羽
书记员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