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959号
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7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4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本院(2017)陕0117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XXXXXXXXXXXXXXX010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少民联系电话:029-8691XXXX
本院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街72号邮编:710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