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9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谢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宝,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
负责人:王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国,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梅,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港路八公里处div>
法定代表人:李谢恩,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李谢恩,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一审被告: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谢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一审被告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李谢恩、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6元,减半收取5758元,由上诉人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戴良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晓茜
书记员张应杰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