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肥西县汇林苗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3580号

原告: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南侧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84917887K。

法定代表人:李谢恩,董事长。

被告:肥西县汇林苗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正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N9G6B2R。

经营者:孙增能,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汇林苗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垫付款等人民币6607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宣城市扬子鳄湖景区一期B标段工程项目分区七绿化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因B标段分8个分区(绿化一区至八区,被告承担绿化七区施工)段施工,被告在施工期间将宣城市扬子鳄湖景区一期A标段工程非机动车道两侧水沟盖板损坏,其中被告承担的七区共计损坏60块水沟盖板,合计损失14400元;原告在被告施工期间为被告承担垫付的七区绿化整地机械款18526元;2017年11月24日,被告因其他工程在原告处赊购苗木33150元。上述共计66076元。2018年5月2日,被告以原告拖欠其承包的七区工程款73万元为由(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原告诉至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皖1802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在该案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66076元不同意一并处理,以致没有处理。现在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又不同意抵销,故原告具状另行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当事人如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亦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宣城市扬子鳄湖景区一期B标段工程项目分区七绿化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项目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辖区,因履行案涉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原告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肥西县汇林苗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成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仇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