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肥西县汇***、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汇林苗圃,住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孙增能,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李谢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汇林苗圃与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75600元,本案执行费55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未发现有证券、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国市XX号房产及土地证号:宁国用XX第XX号土地均设有三次抵押且已被宁国市人民法院查封。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