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执保319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萧山百富园艺场(原杭州萧山新街镇沿江百富苗场),经营场所萧山区。
经营者:施柏虎,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李谢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萧山百富园艺场与被申请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皖1881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案件需要解保,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xx营业部5xxxxxxxxxxxxxxxxxxx8账户上存款人民币7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慧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