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者:李谢恩,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2012378.1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安徽恩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鸿志

审判员  周成成

审判员  谢长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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